新形势下健全与落实协商民主制度之我见
发布日期:2015-01-26 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大报告对人民政协提出了“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的更高要求,作为新形势下的一名政协委员,应当深刻理解并诠释这个要求。本文将从协商民主的内涵、实现协商民主的途径以及协商民主对现代社会的重大意义三个方面做一些阐述,不当之处请专家领导斧正。

  一、协商民主的内涵

  协商民主(有的译为审议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开始关注民主理论的新动向和新领域。从那时到现在,很多西方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协商民主的内涵作界定[i]

  笔者认为,上述各种说法都从不同的侧面论及了协商民主的形式、手段、特征与途径,都有它的合理性。其根本的意义在于协商民主使公共决策过程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单方面的过程,而是一个与公众互动的过程,目的是听取公众的观点,实现更大程度的公民自治与科学决策。从这个意义上展开,我们可以这样界定协商民主的定义:公民就公共问题进行充分协商,彼此之间进行交流并交换信息,可以试图说服他人,也可以进行自身偏好的转换,其结果是提高公民的理性认知程度,并通过公民对立法过程和决策过程充分参与以达至互相妥协参与政治、理性立法和公民自治。

  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协商民主的实质,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把协商民主与选举(票决)民主结合起来,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并把它作为民主和法治的重要内容,进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共同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完善与落实协商民主的主要途径

  首先:完善与落实协商民主必须加强制度建设.

  不断推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课题。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报告已经明确提出了“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强调“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统一部署和协调,并认真组织实施”。中央还明确规定了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有关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活动安排、活动进行、成果报送、意见的处理和反馈等相关程序。按照报告的要求,我们应当使协商民主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具体来说,制度化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把协商纳入各级地方党委的决策程序。如何把这一规定具体落实到各级党委的决策程序当中来,虽然有的地方党委作了一些探索,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如处级领导干部的任用,在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之前,都要先提交市政协主席会议征求意见,进行满意度测评,凡是满意度不过半数的,不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这些规定和做法,充分体现了协商于决策之前,把协商纳入了决策程序,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肯定。同样,各级政府部门所涉及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也应该经过党委政协联合调研、符合社情民意、民主协商讨论通过才能付诸实施

  第二,把协商作为发扬民主的基本途径。协商民主最重要的是要创造一个讲真话、讲实话、讲不同意见的话的良好氛围。从实践来看,最重要的是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创造一个有利于政协委员讲真话、讲实话、甚至讲不同意见的话的良好氛围。二是党委、政府的领导同志要真心实意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善于“听话”,乐于采纳有益的话、有价值的话。政协无论是召开全委会还是常委会,都要在会议之前确定一些重要选题供委员们参考,鼓励他们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发言稿,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如果建议提得具体、可行,就应当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予以实施。只有这样,协商民主的质量才能不会流于形式,进而不断提高。

  第三,把协商成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工商联和广大政协委员,在协商过程当中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党委、政府能够采纳。客观地分析,由于所站的角度不同,认识深浅有别,政协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不可能全部采纳,有的可能部分采纳,也有的可能暂不采纳。但是,对这些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对待,决不可敷衍了事。凡是具体可行又能做得到的要尽量采纳,不要出现政协委员的提案一提再提,总是不能答复与解决的局面。凡是一时做不到的,要作好解释和答复。

  第四,要制定民主协商的规程。政治协商是各级政协组织三大职能之首。但在具体操作运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随意性的现象。一方面,各级党委还需要重视政协工作,对政协委员所进行的社会调研活动要给予支持,高度重视他们所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并主动听取他们的建议,各级党委要形成重大决议之前,需要跟相应的统战政协部门做一些商议协调,把政协的意见落实好,反馈好,是政府支持政协履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体现。只有这样,才是对政协工作的行动支持。同时,对地方党委开展的协商民主的各个环节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包括协商的主体、协商的内容、协商的形式、协商成果的运用和协商的组织领导等,使政治协商这项制度不因人的变化而改变,使地方党委协商民主制度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

  其次:完善与落实协商民主还需要拓宽民主的广度与深度.

  任何民主形式都有一个不断建立、完善和发展的过程。90年代西方提出协商民主理论,是为了解决选举(票决)民主的困境,弥补选举(票决)民主的缺陷。与西方竞争民主相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优势集中体现为协商民主,运用协商民主,能够注重求同存异、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行使投票权利的同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关系,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到有效发展。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多样、多元、多变的特征更加凸显,各种思想观念相互交织、相互影响、相互激荡,人们政治参与的意识不断提高,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愿望日益增强,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这种形式,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发展大局,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开展协商;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应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切实保障民众知情监督权,建立公开制度;推进协商民主的多层性,不仅包括国家层面的立法、决策协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直接协商,社会层面的基层民主协商;注重协商民主的广泛性,从政协委员的选拔到政协界别的设置应该有具体的规定,要适当增加各种利益群体代表特别是农民阶层代表在政协中的比例。要扩大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让公民对决策过程广泛参与;协商的具体方式应当灵活多样,走出去或者请进来、定期与不定期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决策与时政会议,广泛听取意见,真正实现公民对决策过程有序的政治参与,以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化。

  三、协商民主制对于现代公民社会的意义

  首先:协商民主制有利于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民主制度下,广泛的政治参与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有效途径之一.公民的政治参与不仅是政治体制有效运转的重要条件,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现阶段,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急剧转型,各种矛盾和冲突在不断的累加与积淀,而更令人担忧的是我们的政治参与途径的缺乏致使矛盾冲突得不到及时化解,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安定.协商民主的广泛实行并制度化,有利于缓解在社会剧变中形成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紧张关系,使人民对权力运作的有效监督成为常态.另外,决策过程的公开也有利于减少和避免权力行使的专横,保障决策过程的正当性,使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仅停留在口号上,更是落实到现实中。

  其次:协商民主制有利于实现对政府权力的有效制约。

  以权利制约权利是实现权利体制内外监督的可靠保障。从一般意义上讲,外部监督比内部监督更有效力,在实施代议制民主的时候,如何实现对国家权力的制约,防止滥用国家权力,是一个重大的宪政问题。在中国,人民政协正是承担着这样的一个制约职能。

  从微观上来看,协商民主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能够实现以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程序性机制。就政治过程而言,协商民主通过关注政治意见与决策以及它们在正式议会场所与非正式公共领域的公开交流,尤其是高水平的参与,能够打破公权机关对公共事务的决策权的垄断,从而增强决策过程透明性与公开性。

  从宏观权利结构来看,协商民主有利于架构新的公民与国家、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千百年来,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的是自由与平等,协商民主就是基于这个理想追求所产生的政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人民有权利就与自身有关的公共决策获取充分信息,并表达自己的意见与观点。公民与国家二者本身拥有着共同的目标,就容易通过协商民主,形成妥协,达成共识,平衡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最后:协商民主制有利于培养公民意识与公民精神文化

中国是个有着数千年专制主义传统的国度,政治文化中的臣民意识或臣民文化根深蒂固。臣民文化固有的理性自主精神的缺失、等级制观念的盛行,以及君、臣、民之间单向度的统治与服从的关系模式,都与民主的精神背道而驰。可以说,公民意识和公民文化的匮乏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程中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培植并形成与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文化,实现由臣民向公民的转型,从某种意义说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能否成功推进的一大关键。在现阶段的中国,引入和倡导协商民主,不但可以避免动员型被动式政治参与所可能带来的政治风险,而且协商民主理论自身所具有的合法性、实用性和强调理性等内在特性对于我国公民文化的发展也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协商民主在我国基层治理中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典型的如民主恳谈会、社区居民议事会、乡村民主评议会等等。通过广大民众对公共事务的直接参与,通过民众与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干部之间的理性协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需要的公民文化能够得以成长起来。



(作者系民进会员,市政协委员,湖南文理学院文史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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